所谓问题判决,顾名思义,说的是有问题的判决。导致问题判决的原因很多,如形式上的如人名错误、诉讼费用漏写和其他笔误等,虽然不直接影响判决结果,但会让人们对判决的公正严肃心生质疑。实体上看成,如不审而判、先决后审、辩护权缺失等也会造成问题判决,如果再基于利益方面的考虑而滥用自由裁量权,对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进行任意解释甚至是曲解,以达到对某种利益的倾斜,就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问题判决了,对司法公正的损害甚至比判决本身来得更迅猛、更直接。
问题判决一直为民众所诟病。形式上的问题也许真的不影响判决的结果,但带给人的印象很不好。有一篇报道,题目是《一份判决书12处差错,法院如何避免“离谱”判决书》。单看标题,就知道这样的判决制作得实在是过于随意、极不认真,其结果的公正性也就难免会令人担心。原告拿着这份判决向法院讨说法,审判长解释:这些只是笔误而已,不影响判决结果。细究判决书内容,差错基本都是代理人信息写错、行文中部分人名写错等笔误,但这样的形式,让当事人无法信任法院的判决。即使真的如那位审判长解释的那样“不影响判决结果”,但因为这种形式上的问题,很容易让人产生疑惑,至少是让人感觉“疑似”不公正。而判决内容上的不公则更为直接地伤害到当事人的利益,直接导致判决被上诉改判,甚至是启动法律监督的再审程序,严格纠错,成为实实在在的错案。内蒙古呼格案、浙江江氏叔侄案、河北聂树斌案,这些案件为何受到媒体和网络的广泛关注?就是因为它们都是妨害公正的问题判决。
法律公正要转化为社会公正,其关键的环节在于司法公正,而司法的公正与否,是通过判决来表现的,制定再好的法律,在问题判决中也会变味。一个问题判决直接损及的可能只是部分当事人的利益,但其影响的却是一大片渴望法律公正的公众之心。如果到处都是问题判决,司法公正将无法实现。不管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尽管法律需要创新,需要想象,需要与时俱进,但绝不能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判决无小事,不可出问题。否则,这种问题判决将成为司法之殇,让义的诉求之路蒙上阴影。(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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