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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民法典新规,守护头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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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诚 发表时间:〖 2020/8/17 浏览人数:〖 553967

我们所居住的现代化城市高楼林立,高空抛物坠物伤人致死事件屡屡发生,让明丽的天空蒙上阴影。据统计,2016年至2019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结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1600余件,其中近三成案件导致了人员伤亡。如何保护好民众头顶上的安全?新出台的民法典明确表态“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明确物业管理方的责任,对高空抛物这一恶象进行源头治理。

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但由于其无法实现对真正侵权人的追责并有效预防侵害行为的发生,屡屡引发争议。例如2014年11月20日,武汉市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某11楼房掉下来一个水泥砖块,砸中楼下一个出生44天的婴儿,造成婴儿颅脑7级伤残,未能查明具体侵权人。故婴儿父母起诉了所有可能的侵害人,就是这个楼的全体业主。法院判决80户业主赔偿受害人39.5万元,涉及面广,执行困难,且金额不能覆盖婴儿实际损失。新颁布的民法典对上述“连坐条款”做了更全面的规定,首先“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将公安机关作为查清案件的责任人,动用侦查手段准确查明侵权人,对其从高空抛物行为从民事赔偿和刑事犯罪两个角度予以处理。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并赋予其补偿后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补偿行为不再是终局,而仅是一种“垫付”,“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将得到改善。

除了事后救济之外,事前的建筑物管理方安全保障义务也被写入民法典。如果物业等管理机构没有履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便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这能够促使管理方完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减少悲剧的发生。相信在民法典周密的规治下,高空抛物的不良影响将降至最低。(芜湖经开区法院 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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