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搜狐新闻看到一则消息,说的是一位女士在操堂洗澡时突然发现一个一米一二的小男孩紧盯着她裸露的胴体看,她当时吓了一大跳。后来这个小男孩的母亲赶紧解释说这个孩子其实才9 岁,只不过个子长得大些。但这位女士心里总不是滋昧,女澡堂里出现了男的,既使只是个小孩子,怎么也不雅观。
记者为此事请教了一位律师,律师说这种行为不能构成侵权,因为这小孩子才9 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打官司要输,但笔者认为未必如此。从侵权责任法的法理上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亦可导致侵权后果,只不过这个后果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来负责。但就本案是否构成侵权是值得研究的,而且即使构成侵权,那么过错在谁,谁来承担责任也值得研究。
假定本案构成侵权,那么侵犯的是一种什么权利?从法律上说,未经本人允许我们每一个人身体有不受他人非法打扰、窥探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隐私权。但这种隐私权一到公共澡堂里就有点特殊了,因为在公共澡堂里洗澡实际是允许了众多可能并不认识的同性共同裸身相处,对于同性间彼此一般意义上的相互观看,自然为洗浴者所接受。但是,多数女性都不愿意接受让一个看起来较大的男孩子观看自己的身体,特别是这个孩子在盯着她裸露的胴体看,会使她们感到很不自在,甚至于受到惊吓。这种不愿意,不自在,就已经构成了对自身隐私权的侵犯。那么,这个小男孩应当承担侵权的过错责任吗?小孩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进女澡堂不存在主观的故意或过失,自然不承担责任。那么,是带他洗澡的母亲的责任吗? 从情理上说,她应当知道带一个看起来较大的男孩子去公共澡堂洗澡对其他女性来说是不方便的,但是她也有她的理由,毕竟她带着孩子进澡堂是管理人员同意了的,既然同意了就说明她和孩子能够进去,所以责任终究应由澡堂管理人员承担。 公共澡堂提供的是一种服务,适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根据该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公共澡堂的管理人员有义务保障顾客洗浴不受干扰,一个发育较快的男孩进入女澡堂,当然会对其它洗澡的女性带来干扰,管理人员应当阻止。否则,就可以认为构成了侵权。当然,并不是说这件事应当通过诉讼解决,只要澡堂管理人员尽到管理职责,多为顾客着想,例如在售票口贴上告示“身高超过80厘米的男童请入男澡堂”,这类纠纷就自然消弭了。(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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