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法院网讯 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的迅猛普及,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一些信息网络犯罪也随之而来。
近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应某、钟某、尤某、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判处被告人应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尤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以来,被告人应某、钟某、尤某等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先后加入“洗钱”团伙,使用三人名下的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转移非法资金。后三被告人改变犯罪模式,由持卡人送卡至江西省南昌市,交由三被告人转移非法资金或由三被告人监督持卡人转移非法资金。被告人王某在上家指示下,与被告人应某等三人见面,后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应某等人使用。经鉴定,应某、钟某、尤某、王某转移非法资金数额分别为30399549.24元、20355127.10元、15268822.72元、1835998元。
法官普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针对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切莫贪图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收款码等出售、出租给他人,这些出售、出租行为可能恰巧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让无数家庭濒临破碎,更会让自身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之中。
法官寄语:
本案中有三名被告人系大学文化程度,年纪尚轻,他们没有利用所学知识回报社会,感恩家庭,却好逸恶劳,心存侥幸走上犯罪的道路。希望被告人在服刑期间认真反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走好今后人生的每一步,做一名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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