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丢烟头是不少烟民习以为常的陋习,殊不知,一根未熄灭的小小烟头,其表面的高温极易点燃易燃物而酿成大祸。77岁的覃某然就因在自家林地吸烟后随手丢弃烟头引发森林火灾,致多人林地被烧。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覃某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5日,被告人覃某然清理自家林地树枝期间,当场吸烟后,将未掐灭的烟头随手丢弃,引起其林地起火,火势蔓延造成森林火灾,覃某斌等10人的马尾松、巨尾桉被烧受损。经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9.876公顷(148.14亩),其中马尾松过火面积6.152公顷(92.28亩),巨尾桉过火面积3.724公顷(55.86亩)。10月12日,被告人覃某然到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一大队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然因丢弃烟头致火烧林,多人林地被毁,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因其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烟头表面温度高达200℃-300℃,容易点燃棉、麻、纸张、木材等可燃物引起火灾,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自身也将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吸烟有害健康且存在安全隐患,杜绝乱扔烟头的不文明行为,加强防火意识和法律意识,防患于未“燃”,才能营造安全、绿色的公共环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汤采璇 梁兆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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