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牟取几百元好处费,吴某明知故犯,帮忙贩卖价值159234.40元的假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所扣押香烟由桂平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理。
基本案情:
胡某某在未依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雇请被告人吴某与郑某某到广西防城港市购买香烟运回广东省汕头市贩卖。吴某在明知胡某某没有依法办证的情况下,为牟取500元的好处费,接受了胡某某的雇用。2020年8月7日,胡某某从防城港市购得一批香烟后,装载在小型客车上,由吴某和郑某某轮流驾车拉回汕头市,胡某某则另行驾车在前望风。同日晚,郑某某驾车行至高速公路,遇到交警查车,吴某下车查看情况,郑某某害怕车上的香烟被查,遂在高速公路上掉头逆行,在某镇路段与来向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弃车逃跑。吴某则由胡某某驾车接应逃离现场。公安民警从小型客车上查获LIANHUA(硬细支)1100条、新红牡丹120条。经过检验鉴定,该批香烟均为伪劣卷烟,价值159234.40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雇主没有合法证件的情况下仍接受雇用,贩卖假冒伪劣香烟,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帮忙贩卖假烟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其犯罪事实及认罪认罚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汤采璇 莫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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