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电动车丢了就想着偷一个别人的车来弥补,被告人陈某带着这种错误的想法走上了盗窃之路,因犯盗窃罪,被告人陈某被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因自己的电瓶车被盗遂想窃取一辆电瓶车为己所用。2019年12月9日20时许,其在芜湖经开区波尔卡大街某蛋糕店门口窃得一辆电瓶车将其骑至自己家楼下停放,后被被害人找到骑走;2019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陈某在芜湖经开区某开锁店门口窃得一辆电动车并骑至自己家的楼下停放,并将车内一双运动鞋、平衡轮等物丢弃。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运动鞋总计价值人民币2177元。 2019年12月16日晚,民警被告人将陈某抓获,并依法扣押电瓶车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芜湖经开区法院 丁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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