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偷钱赌博,一男子将其室友银行卡盗走,试验发现室友身份证号后六位为银行卡密码,遂盗取银行卡内存款。被告人付某因盗窃罪,被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与被害人张某共同居住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司员工宿舍。2019年12月17日晚22时左右,付某在宿舍抽屉中发现张某放在此处的身份证、中国银行卡等物,于是将张某的中国银行卡盗走,12月18日3时许,付某将该银行卡拿至宿舍楼下中国银行自助取款机用张某身份证后六位数试密码,密码相符,付某遂从该卡中盗取100元,后来到龙山街道中国银行,在自助取款机上两次盗取该卡内6000元。当日4时许,付某在手机上赌博赢了2000元左右,遂于5点左右来到开发区港湾路附近的中国银行网点,将6100元存至张某的银行卡里。7时左右,付某手机赌博输了2000元。21点左右,其又在龙山街道的中国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分四次从张某的银行卡内取款1万元,当晚赌博全部输光。19日,付某又用该银行卡在公司宿舍楼下的中国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分两次取了2500元。
2019年12月19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付某,付某将其所在地点告知民警,并在原地等待,民警赶至后将其带回调查。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付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损失125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告知民警位置并等待民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赔偿被害方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芜湖经开区法院 丁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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