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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窃贼将他人手机绑定的银行卡当作“提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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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忠勇 甄晓霞 发表时间:〖 2020/7/17 浏览人数:〖 243541

本网讯(李忠勇 甄晓霞)7月14日,从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获悉,两名男子趁为他人办理网贷之机,获取了用户的微信号、银行卡等相关信息,之后便将该用户的银行卡当作“提款机”,用钱就从中转提,多次从中盗窃现金。近日,该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樊某(男,27岁)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男,28岁)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9年11月27日,被害人王某经朋友介绍到井陉县一个基地办理网贷,被告人王某某、樊某要求王某提供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号后,王某某用王某的手机操作,为王某在“分期乐”APP贷款平台上注册信息申请贷款,并成功贷款4000元至王某农行卡账户。王某某、樊某为将这4000元占为己有,当场密谋后,樊某以王某名义新注册微信号并绑定王某农行卡,分两笔将王某农行卡上的4000元转走,王某某将王某手机上相关的贷款APP、短信等信息删除后将手机还给王某,谎称贷款没有申请成功,二人将这4000元平分。
    同年11月29日,被告人樊某再次登录以王某名义实名认证的微信号,从绑定的王某农行卡上转走两笔,每笔100元至自己微信零钱。12月2日,樊某又以同样手段,从王某农行卡上分多次转账1000元至自己微信账号。12月4日,樊某再一次登录王某的微信号,从王某银行卡中提现充值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二人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改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近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樊某、王某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现在已进入信息网络化时代,人们大都将银行卡与手机微信支付宝捆绑,大大方便了交易和生活,但也成为犯罪分子盗窃作案的目标。因此,特提醒大家无论何时何地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切莫将手机随意托给他人,尤其不要将手机密码、支付宝密码和验证码等重要信息泄露给他人,以防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如确需办业务,自己不会操作,让人帮助,应多长个心眼,及时查看自己微信钱包、支付宝和绑定银行卡余额变化情况,发现现金“不翼而飞”,要及时报案,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讯地址: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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