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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行为应为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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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蔚志强 发表时间:〖 2023/10/13 浏览人数:〖 4522

    【基本案情】
    原告:黎某
    被告: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2018年7月15日原告黎某与被告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公司对原告所持有的某品牌石油有限公司的“商务卡”产品进行销售,原告按月获取利润,委托期限为1年,自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止。
    另,原、被告虽然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提供商务卡,被告进行销售,事实上是由原告提供购卡资金,被告购卡并进行销售,而原、被告早在2017年12月就开始委托销售行为。原告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共计向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汪某个人账户转款370000元,被告支付原告销售利润112300元。2019年5月12日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汪某不幸去世后,双方合作处于停滞状态。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销售合作协议》系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约定的销售模式与实际有出入,但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付款,被告在购卡销售后也履行了向原告支付销售利润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合作协议有效。由于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汪某不幸去世,使双方合作处于停滞状态,现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委托销售合作协议》并返还剩余投资款,本院予以支持。
    【争议】
    被告认为,原告的投资款均转到汪某个人账户,公司并未收到该款,汪某与原告系好友关系,原告纯粹属于给汪某个人投资,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评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而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要回答汪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这就涉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起始于罗马法的法人制度现在已经成为各国经济社会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民法典》同时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他的一切活动和行为均要通过自然人来实施。为了通过自然人的行为实现法人的意志,使自然人代表法人实施的行为后果最终由法人来承担,法定代表人制度由此应运而生。
   《民法典》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判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要看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只有在权限范围内的行为,才是公司行为,权限范围以外的行为自然为个人行为,如果是对外签订合同,要认定公司行为还需要加盖公司印章。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这种授权可以基于法律获得,也可以基于章程获得,还可以基于合法任命等;二是行为人应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实施相关行为;三是行为人的行为应与授权内容或者章程、合法任命等书面文件的规定有关,即行为人是在执行其所在法人或者组织授予的职务。
    综合分析,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加盖有被告公司印章,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有委托销售的项目,至于委托款项进入私人账户,应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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