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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访触刑律 打击不手软
直到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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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兰 发表时间:〖 2020/1/10 浏览人数:〖 40356

(通讯员 周兰)被告人南某某多次非法上访、起哄闹事、随意辱骂他人并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实施自伤行为,严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近日,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南某某与蒋某因工资问题发生纠纷,由于不服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处理决定,南某某对办案民警进行谩骂撕扯,与办案民警发生肢体接触。随后,南某某以被民警打伤为由,多次到成县公安局上访。2014年5月,成县公安局鉴于南某某体弱多病,家庭困难,经协调给予其生活救助,同年5月30日南某某书写了息诉罢访承诺书,并于6月4日领取生活救助金。
    此后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南某某仍以上述事项为由缠访不休,多次在国家机关无理取闹、辱骂工作人员、滞留办公室,严重影响正常办公秩序。
2019年7月22日,南某某又以成县公安局不予支付成县政法委转给其治病费用的25000元为由到甘肃省人民来访接待大厅、信访接待大厅上访,要求省纪委给予处理。因接访人员的答复没有令南某某满意,南某某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自伤,造成恶劣影响。后经核实,成县政法委并未给成县公安局拨付关于南某某25000元医疗或赔偿相关费用。7月24日,在将南某某带回成县公安局途中,南某某又对接访民警撕扯辱骂。
    法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以上述事项为由,在信访诉求依法终结后又多次非正常上访,为达到其诉求,采取撕扯工作人员、无理缠闹、随意辱骂他人、自伤等方式多次起哄闹事、缠访、闹访,制造事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南某某辩称自己没有进行非访,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相符合,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有罪判决。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公民应当依法、有序、理性、文明表达诉求,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秩序,不能对社会和他人的权利构成侵害,更不能因为没有达到信访目的,就以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非常规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极端的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问题,严重者将要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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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
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为制造影响或者发泄不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在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自杀、自伤、打横幅、撒传单、拦车辆、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等行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3、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序严重混乱的。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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