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为司法服务部门,在民商事审判中一直坚持通过有效化解民商事纠纷,服务好经济发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原则。 近日新乐法院受理的一起原告为民营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原告是新乐市某化工厂,该厂作为一个合伙企业,主要生产、销售羧甲基纤维素钠(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除外),该工厂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在经营过程中一些买受人恶意拖欠货款,因此因买卖合同纠纷到新乐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于10月14日在新乐法院分别对江西省的王某圣提出6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四川省的张某良提出4.5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张某超提出4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及汪某提出5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原告立案以后,于10.15日分别对四个案件的被告向承办法官提出了保全申请,申请冻结四名被告名下一定数额的存款或者等额财产。承办案件的团队对原告的申请保全手续进行审核以后,于10月16日出具了法院的保全裁定书,并交由本院执行局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四名被告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对于查询到的银行财产进行了网上冻结。对被告的财产冻结成功以后,审判团队先通过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对四名被告进行了电话送达,一并将开庭时间以及财产被查封的法律事实告知了被告。最终,原告分别于10月19日、10月22日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因为四名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四个案件都已经审理终结。 就该起案件来说,从立案到结案,四个案件下来,最长的一个案件也没有超过10天。诉讼效率的提高大大降低了一起案件的时间成本,时间成本的降低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当然这起案件法律关系及事实关系都比较简单,也是这起系列案能够得以迅速解决的重要前提条件。试想这起案件如果因为送达等简单的法律程序问题而无法解决,最后拖延了案件进程,案件从简易程序案件因为直接送达难而需要公告,进而将案件的审理程序拖入了普通程序,那么案件审理时间将大大延长,一个小型民营企业将因此付出很大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不利于资金的回流,影响企业运转。财产的冻结对于能极大的保障民营企业的胜诉权益,并且财产的及时冻结对于后期办案人员促成当事人的调解,被告能够及时履行给付义务也创造了“谈判条件”,极大的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新乐市人民法院 审管办 崔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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