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与男友蔡某2009年经人介绍恋爱,后双方在咸阳市同居生活一起,2014年10月,双方因为感情不合,蔡某提出分手,分手时双方签订一份分手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自2014年10月25日分手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二、另蔡某给付10万元分手费”。但蔡某在给付了张某1万元后,便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剩下的钱,2019年1月张某不服来院诉讼。 【分歧】 第一种意见:蔡某答应给付张某的1万元,应是赠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给付前,蔡某可以随时撤消。 第二种意见,因为双方是同居关系,分手协议带有人身性质,故蔡某不能撤消赠予。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蔡某已经支付了1万元,这1万元同居分手费是当事人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自愿给付的分手费。该行为可以认为是双方民事活动和民事行为的产物,是双方基于同居关系的产生的财产关系,并未出现欺诈、胁迫的情形,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行为所应遵循的平等自愿原则,因此,该协议的约定应该属于有效合法的民事行为并受法律调整和保护,所以该协议是有效协议。另赠予合同的根本特征是无偿性,双方同居多年,张某作为女性较为弱势。现蔡某提出分手,蔡某在协议里同意给付张某10万,不能简单的看作普通的赠予合同,应视对张某的经济补偿,这就不是无偿的赠予了。 综上,笔者认为双方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并无导致该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蔡某仍然要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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