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下午3点,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院长马健龙在该院3号审判庭公开独任审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容留、介绍卖淫一案。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安钢出庭支持公诉。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月10日向秦都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秦都区检察院于2019年5月7日向秦都区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夫妻在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两寺渡东村一条街租赁冯某某的民房经营按摩店,从事介绍、容留卖淫活动。2018年10月15日,张某某、孙某某容留、介绍汪某进行卖淫活动14次、孙某某进行卖淫活动1次,2018年1月19日,孙某某介绍石某某进行卖淫活动1次。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最后,马健龙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近年来,秦都区人民法院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完善院、庭长常态化办案制度,院长带头办案,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导作用,有利于激发法官的办案热情和提升案件质效。政治处 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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