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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殡葬习俗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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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语晴 秦都区人民法院 发表时间:〖 2023/5/5 浏览人数:〖 4547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祖坟紧邻被告张某家南侧,坟内埋葬有王某父母等亲人,王某常年在咸阳生活。2019年4月,为拓宽居民区小巷道路,居委会和张某签订协议,将王家坟地使用权和张某家部分宅基地置换。2021年张某在《今日咸阳》报纸上公告联系王家后人,在未通知到的情况下开始动工迁坟,将王家坟地迁到居委会所属的枣树凹地界,并同步录像。2023年8月,王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张某赔偿丧葬费65000元、差旅费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编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8000元。
  二、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付王某差旅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其它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道德伦理观念,宗教信仰意识,风俗习惯约束相结合形成了地域独特的殡葬文化、礼仪,只要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作为人们行为规则而受到尊重。人去世立坟,入土为安,是咸阳传统殡葬习俗和礼仪,王家后人按殡葬礼俗择地安葬先祖,坟墓是其寄托感情、悼念死者的客观载体,表达了对逝者的纪念、敬仰、感恩之情,属于特殊财产,对之历史形成的坟地使用权,理应保护。如果遭到人为的破坏,将给死者的后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已故亲人坟墓作为其特殊财产,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犯。随着社会环境变革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迁移坟墓,也应按法定程序协商进行,张某未征得原告同意,施工迁坟,挖掘原告已故近亲属的坟墓,损害其特殊财产,既是对死者身体权利益的侵害,也是对原告人格利益的侵害,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属侵权行为,应给予赔偿。参照张某过错程度、经济能力、获利情况、侵权手段和行为方式,以及地域生活水平,王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酌定为18000元,请求给付差旅费用5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考虑到王某等人从外地回咸阳处理纠纷确有差旅费用发生,故酌定为2000元。请求赔偿丧葬费用,因遗骨已安葬,再次迁葬事实尚未发生,本案中不予支持,如王家确有正当理由需要重新迁葬,产生的合理费用可另行解决。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居委会和张某之间的协议,对王某无约束力,张某承担民事责任后,与居委会纠纷可另行处理。张某按风俗习惯迁移坟墓,礼遇逝者,只能减责,不能免责。

梁语晴 秦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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