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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主任贩卖管制精神药品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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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慧芬 发表时间:〖 2019/3/5 浏览人数:〖 463944

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以下简称可待因口服液)系国家规定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长期服用能使人形成毒癖。芜湖某医院药房主任汤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其所在医院具备购买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资质私自提供给他人用于购买可待因口服液,后被转手卖于贩毒人员。汤某终因贩卖毒品罪被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芜湖某医院具有购买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资质,被告人汤某系该医院药房主任。2017年8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朱某让汤某帮忙购买可待因口服液,汤某表示同意。后汤某私自将该医院相关资质提供给朱某,朱某又提供给某医药公司,该医药公司遂以每瓶11元的价格向医院发送可待因口服液510瓶,每瓶120ml,收到货后汤某伙同朱某将该批可待因口服液以每瓶45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欧某,欧某又以每瓶65元的价格出售给贩毒人员徐某(已判决)。经折算,涉案510瓶可待因口服液含磷酸可待因61.2克,相当于1.224克海洛因。汤某、朱某、欧某均系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三被告人均退出各自违法所得。

另查明:2015年4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将含有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并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被告人汤某、被告人欧某分别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毒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被告人朱某同被告人汤某共同贩卖案涉可待因口服液犯罪中,二被告人虽分工有别,但均是共同犯罪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作用相当,不再区分主从犯。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分别退出违法所得,均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芜湖经开区法院  丁慧芬 投稿人:汤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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