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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井陉:交通肇事不认罪 证据确实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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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忠勇 甄晓霞 发表时间:〖 2019/3/6 浏览人数:〖 351785

本网讯(李忠勇 甄晓霞)有人以为,发案后死抗硬顶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法院就无法定罪,即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其实不然。近日,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赵某开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被抓获后拒不认罪,因证据确实充分,照样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是山西省寿阳县人。2016年10月18日5时22分许,被害人张某、朱某、刘某3人分别驾乘各自的马拉畜力车,沿岐银线由北至南行至井陉县长生口路段时,被同向行驶的被告人赵某驾驶的一辆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碰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朱某、刘某受伤、两匹马受伤、两畜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赵某肇事后逃逸。在此事故中,被告人赵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后未立即停车和报案,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这些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中予以否认,公诉人出示并经当庭质证认证了报案材料及证人证言、现场记录、检材提取、痕迹比对、嫌疑车辆排查和司法鉴定、责任认定等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本案的侦破是通过线索排查,确定嫌疑车辆,现场拍照,又经司法技术鉴定确定被告人赵某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从全案过程和相应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事实清楚,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3年。赵某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院经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在庭审阶段,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及公诉方都要出庭。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在法庭上面否认事实,拒不认罪,该怎么办呢?《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就是说,根据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陈述是一个重要的证据,但是并不是唯一的。犯罪嫌疑人有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但是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能定罪。法院庭审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如果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也就是说,所犯罪行事实清楚,证据属实,同样可以认定其犯罪,同样可以量刑判罪。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犯罪人确实违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难逃刑事处罚,且不宜判处缓刑。通讯地址: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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