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同村人财物案件,被告人董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今年1月22日21时许,董某甲翻墙进入到邻居王某某家的院内,用随身携带的大力钳将房屋大门的门鼻剪断后,进入房屋内,将放在卧室衣橱和柜子里的现金765.72元和衣物、翡翠挂件、香烟等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山牌香烟等物品的涉案金额共计290元整。
案发后,经被告人董某甲父亲董某乙的规劝,被告人董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全部赃物归还了受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055.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某甲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董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杜海婷 査凤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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