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忠勇 甄晓霞)近日,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岳某夜间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后,主动向警方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4月10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岳某驾驶本人的轻型普通货车,沿歧银钱由东向西行至上安西村路段,与前方由北往南横过公路的董某相撞,造成董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岳某夜间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观且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灯光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通过易发生危险的村庄路段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负主要责任,董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岳某拨打了报警电话,保护现场,并于次日主动到井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
法院根据被告人岳某夜间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犯罪事实和事故发生后主动自首,自愿认罪,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态度,考虑该所在社区同意对其社区矫正,日前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实行社区矫正。
说法: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往往面临两种截然不同的选择:一种是自动投案,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获得从轻处理;另一种则是为逃避处罚,趁天黑无人发现之机驾车逃逸,结果被查获后,获得从重处理。由此可见,在一念之间,驾驶员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道义上,都应当像被告人岳某那样,本着对自己和受害人负责的态度,做出第一种正确的选择,而坚决反对、谴责和防止发生第二种行为。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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