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芷江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杨某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芷江某林区用挖掘机进行采石作业,并将废弃的泥土肆意堆放在山里。被村民举报后,杨某某随即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经林业部门调查认定:杨某某因非法采石而占用的农用地面积达27.9亩,另外,其将废弃的泥土随意堆积,造成周边24.3亩的植被不复存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共52.2亩,数量较大,且擅自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经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无再犯罪危险。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山地、森林和矿产等资源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开采,否则将触犯刑法。目前,湖南各级法院正在开展为期8个月的“春雷行动”,主要目的就是从严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保护家乡“母亲河”“母亲湖”及其周边整体生态环境的和谐稳定。投稿:湖南省怀化市芷江县人民法院 撰稿:刘健;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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