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群众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自己的爱车不慎发生自燃,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呢?芷江法院将用一起案例为你解答。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的小轿车于2017年4月的一天突然发生火灾,整车烧毁,直接财产损失达33.5万元。好在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约定商业险部分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金额为27.3万元。事后周某向该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但保险公司以“火灾原因不明,不在理赔范围”为由拒绝赔偿周某车辆损失费,于是周某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车辆右后侧油箱周围,起火原因能排除撞击、雷击及自燃的可能,不能排除人为纵火、漏油引发的火灾,原告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是明确的,不存在被告辩称的“火灾原因不明”。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遂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周某保险金27.3万元。
法官提醒:一旦爱车发生自燃等情况,应在第一时间与消防、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且要学会第一时间留存相关证据。另外,为保险起见,建议广大车主在购买商业险的同时,可以考虑购买专门的自燃损失险,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稿: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撰稿:刘健 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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