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芷江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朱某和杨某因犯抢夺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一年,并分别被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的一天,当晚10时许,被告人朱某与杨某骑着摩托车一路尾随着一名单身女子,尾随至县城一偏僻路段时,二被告人趁被害人李某不备,将李某提的手提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10000余元、手机一台、身份证和银行卡等物品,二被告人得手后驾车逃离现场。不久,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和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且朱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官提醒:“飞车”抢夺等暴力犯罪,一直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但总有个别人为一己私利铤而走险与法律对抗,最终也逃脱不了法律的严惩。投稿: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撰稿:刘健;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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