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立案庭总是有一名50岁出头的中年妇女前来立案,其要求其女儿与亲生父亲断绝父女关系,不再来往。立案庭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但是这名妇女依然不依不饶,三番五次来立案。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子女与父母断绝关系,在法律上有可操作性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做出回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子女与父母断绝关系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所以,父母子女断绝关系并没有法律依据,与此同时,这一诉求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这一诉求不受法律保护。 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关系分为自然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其中自然血亲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者其他程序来解除,只能因为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在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当中,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收养、扶养或者婚姻的法律行为而形成,但是这种关系不仅可以以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依照法律解除,但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解除的。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神圣的,没有过不去的坎儿,各自退一步,多大的矛盾都可以化解。所以,既然法律不支持父母与子女解除这一神圣的关系,那么,我希望有了矛盾的家庭,可以试着沟通与理解,尽情去享受亲情带来的幸福,而不是在一个屋檐下每日冷战。新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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