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许多民事案件,法人起诉时明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却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在起诉时不予受理。当事人对此一定存在疑惑,为什么自己有理有据却被“拒之门外”,其实是起诉状不规范在作怪。 原告法人在民事立案过程中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时,起诉状上仅有公司公章,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即使原告凭借立案经验据理力争,法院仍不受理,法院在程序上不存在任何瑕疵,错在起诉状的不严谨性,原告是法人的,起诉状不仅需要公司公章,还需要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在实际立案过程中,有些法院对起诉状中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盖章没有明确要求,但是有部分法院要求明确严格,诉状中必须有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才能够立案。那么,若是不予受理,是否存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你院鄂法(1990)经呈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企业法人因经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未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受诉法院应另其补正,立案时限,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计算。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应当细心严谨,即使有些法院在起诉时不要求加盖公司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应当准备齐全后再到法院提起诉讼。新乐法院长寿人民法庭 赵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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