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芷江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被告贺某和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共同偿还原告肖某借款本金20万元。
案件经过:男子贺某与女子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俩人共同经营一间服装店。在服装店营业期间,张某独自先后多次以服装生意周转为由向贺某表嫂肖某借款共计20万元,并出具借据。但好景不长,2017年6月,张某与贺某离婚。之后肖某多次找到贺某要求其偿还借款,贺某均以自己对此债务不知情,肖某系虚假诉讼为由拒绝偿还借款。无奈之下,肖某将张某和贺某告上法庭。
法官释法: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某和贺某婚后共同经营服装店,该服装店应系两人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贺某与肖某系表亲关系,贺某辩称其对借款不知情有悖情理,故本院对贺某辩称的肖某与张某故意隐瞒事实,虚假诉讼的辩称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规定是为了让法官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本案当事人贺某意图借用此条款来逃避偿还债务的义务是行不通的。投稿: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撰稿:刘艳、李敏 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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