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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报酬持枪恐吓 寻衅滋事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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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芳羽 发表时间:〖 2018/6/8 浏览人数:〖 49618

6月4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苏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2017年9月,防城港市某项目施工方与案外人黄某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为加快该项目施工建设,施工方聘请黄某作为该项目建设的施工协调员,协调费用10万元。随后,黄某找到被告人苏某,让他帮忙维护施工方正常施工,并承诺给予其2万元好处费。之后,由于施工方认为黄某未能按照协议发挥协调作用,导致施工建设推进缓慢,因而未继续给付合同约定的剩余协调款。苏某没有得到足额2万元工钱,认为是施工方没有给够协调费所致,遂多次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逼迫他们将剩余钱款支付给黄某。

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苏某发现该项目正在继续施工,遂来到工地阻止工人继续作业,但无人应答,苏某便到工地附近一间旧房子里拿出一把枪支,威胁工人停止施工,并朝一名施工工人驾驶的钩机开了一枪,致该钩机驾驶室的玻璃损坏,迫使所有工人全部停止施工。经鉴定,被告人苏某使用的枪支能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制式子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钩机玻璃损坏造成经济损失2800元。 案发后,苏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持枪支恐吓他人,并向他人驾驶的钩机开了一枪,损坏他人的财物,并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工作、生产,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被告人苏某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苏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合并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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