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芷江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肖某因诈骗他人财物,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需赔偿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因做生意失败导致负债累累,为偿还债务,便起了歹念。2018年2月的一天下午,肖某以做生意为由从周某处借得面包车一辆,并承诺次日归还。可肖某借到车后并没有去做生意,而是偷偷地将车以5000元的价格变卖,并向周某谎称车被偷了。事后周某立即报警,肖某很快被公安民警抓获,而肖某对自己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被告人肖某为偿还债务而诈骗他人财物,是十分极端的行为,最终也没能逃过法律的制裁。投稿: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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