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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受伤诉至法院求赔偿,父母监护不利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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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艳 发表时间:〖 2017/5/22 浏览人数:〖 43313

    近日,诸如“某母亲因需外出买菜,将熟睡的三岁小孩独自留在家中,导致小孩从阳台摔落死亡”的新闻不绝于耳。为防止类似悲剧的发生,芷江法院将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给各位父母敲响警钟。

    案情是这样的:2016年11月19日16时左右,王某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在路上行驶时,与正在路边玩耍的学龄前儿童邓某发生刮擦,造成邓某左胫腓骨骨折的道路交通事故。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王某负全部责任,邓某无责任。

    芷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依法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予以确认,但邓某的监护人明知邓某为学龄前儿童,不能脱离监护人的监控范围,而放任邓某至路边玩耍的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邓某的监护人亦应对本次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酌定邓某的监护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时,应履行好监护职责,维护好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要让悲剧反复上演。否则,作为父母,不仅会后悔终身,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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