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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普法:父母帮子女带孩子,能否索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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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艳 发表时间:〖 2017/11/8 浏览人数:〖 45647

典型案例:农村妇女张三,育有一子李某,李某现已成家,也生育了一个孩子李小某,由于儿子李某和儿媳要外出务工养家,孙子李小某便一直由张三代为照顾。开始,儿子和儿媳还经常寄点生活费给张三,但现在已有一年没过寄生活费了,张三又没有经济来源,已无力继续抚养孙子。这种情况下,张三能向儿子和儿媳妇要求支付抚养孙子的费用吗?                               
   法官说法:我国普遍存在上述情况,其中又以农村更为普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26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该法第27条还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因此,父母才是子女的第一监护人,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和约定的抚养义务。

那既然没有义务,因抚养孙子女而消耗的费用该由谁承担?我国法律对这种债务称为无因管理之债,其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根据《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综上所述,作为祖母的张三并没有法定义务去抚养孙子,而她事实上又承担了抚养孙子的责任,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因此,张三的向儿子李某和儿媳索要孙子抚养费的事情,法律是予以支持的。

法官提醒:夫妻双方生育了孩子,便有责任和义务抚养孩子,因外出务工无法直接抚养孩子的,可委托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代为照顾,但是应支付一定数量的抚养费,以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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