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忠勇 郝学廷)5月14日,从河北省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系石家庄市赞皇县人,2017年5月3日16时许,该驾驶无牌农用车在井陉县杨庄村北山硬化道路工地,因疏忽大意未锁好后挡板插销,致使车辆驶经山顶公路一个拐弯处时,车厢后挡板突然向右侧开启,击中了站立在公路外侧的时某后脑勺部位,时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许死亡。
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某及工程承包人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3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近日,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此案就是被告人驾车中因疏忽大意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负刑事责任。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因此,人们在从事各项活动中,对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情况,一定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以防酿出祸端。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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