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八旬老人对老伴未尽扶养义务的案件,判决该老人赵某因未尽夫妻扶养义务,应给付老伴李某扶养费,数额为其月退休金的30%,于每年的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半年度的扶养费用。
赵某和李某于1957年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子女,1991年至今赵某长期在外居住,与李某分居生活,赵某每月有2505.50元的退休金,却对原告李某不管不问,李某为农村户口,年老多病,已失去劳动能力,现患有老年痴呆症,长期卧床不起,无劳动能力。无奈之下,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每月支付其1300元扶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它要求夫妻双方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生活上互相扶助。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结合实际情况,原告李某为农业户口,被告赵某的退休金随着经济发展不固定,被告赵某应支付原告李某的扶养费为被告月退休金的30%,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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