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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建房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之房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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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少敏 发表时间:〖 2018/5/10 浏览人数:〖 53115

在农村建房中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事故偶有发生。损害发生后,如果提供劳务者受轻伤或医疗费数额较小,提供劳务者自身或包工头会承担;如果受重伤,包工头无力承担或看不到受害者治愈的希望,会停止支付相关费用,经协商无效后,受害者或其家属会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助。法院对包工头和受害者之间是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的认定是基本统一的,但对房主是否作为责任主体,房主的责任大小和房主的责任性质是不统一的,造成房主对法律和司法是否公正的质疑。明确房主责任是有必要的。
一、农村自建房引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中房主承担责任的特点
(一)适用不同法条影响房主责任
农村建房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三方当事人,在认定房主责任时,有必要分析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导致房主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认定房主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是:《人身损害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民法总则》中的公平原则。一般认为,房主与包工头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由于现实中包工头是无资质的,房主有选任过失,需要对民工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包工头与提供劳务者是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情形下,包工头承担责任较重,劳务关系情形下,包王头承担责任减轻。前者的关系相对稳定,后者的关系比较松散,不能把雇佣概念等于劳务概念,二者是有区别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十条之规定认定房主与包工头之间属于加工承揽关系,房主基本上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房主有选任无资质包工头和民工进行施工;如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包工头与受害者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房主也要承担责任,因为房主处于类似发包人的地位,应承担有限赔偿责任;但如果认定包工头与受害民工之间是劳务关系,就不牵涉房主,房主就不用承担责任,但可能根据公平原则或房主主动要求承担部分责任时,裁判房主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二、对裁判房主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的分析
(一)《人身损害解释》第十条之房主在加工承揽关系中选任过失责任。
《人身损害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王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主在对包工头的选任上有过失,须对受害民王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村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在建房施工中,房主选任了没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作为施工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管受害者是否起诉房主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会把房主作为必要被告,会作为对包工头赔偿责任减轻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归责原则,有过错才有责任。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房主作为第三人,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村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规划区内的房屋建设,需要相应的施工资质。
《村镇管理条例》没有对村镇建筑工匠可建房屋层数作出具体规定。《村镇工匠管理办法》把个体王匠所能承建的房屋层数限定为两层及两层以下。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为两层及两层以下建筑。《关于加強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第六条明确规定,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执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结合现实状况,农民可找个体工匠建设的房屋为两层及下楼层数。在建房施工中,房主只是建筑材料提供者,只要建筑材料是符合质量要求的,房主没有对包工头管理的民工的施工行为进行干预,那么房主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掌控是弱小的,房主没有干涉或参与包工头的承揽建筑施工工程中去,房主没有指示的过失。选任的过失,是无奈之举。通常情况下,房主或房主的代理人会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督,送种监督不会对施工行为产生实质影响,不同于定做人的"指示"行为。
(二)《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一条之房主作为发包人的有限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人身损害,受害者可向第王人请求赔偿,也可向雇主请求赔偿。
在建房施工过程中,作为劳务提供者的提供劳务者,其被聘用、工种、工资、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和工作量等都由包工头监督和掌控。不管是由于自身原因或其他提供劳务者的原因使自己受到伤害,还是提供劳务者由于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原因受到侵害,其赔偿责任都可由作为用人者的包工头承担。如果受害民工自身有过错,可减轻包工头的侵权赔偿责任。
(三)《民法总则》第四条之公平原则房主承担补偿责任
《民法总则》第四条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认定包工头和提供劳务者之间是个人劳务关系的情形下,适用公平原则,裁判房主承担补偿责任。
对建设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村镇管理条例》的规定存在衔接问题,同时,法律对此类民事行为并没有禁止性规定,根据"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对农村普遍的两层房屋的建设,选任有经验的个体工匠进行施工,房主是不得已的选择。法院在适用公平原则时,事实上是承认了房主对建房中的人身损害事故没有过错,但出于平衡各方利益,最重要的是对弱者的救助,增加赔偿责任主体,相应地受害民工能及时得到赔偿的希望就越大。
三、统一规范房主责任的法律适用和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一)通过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来明确房主责任
《村镇管理条例》、《人身损害解释》和《侵权责任法》都是有效的,可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但选择不同的法律依据,对裁判房主是否承担责任有直接影响。虽然这样的情形有利于法官根据案件当事人的经济情况进行责任平衡,但在面对同案不同判的裁判结果时,房主会对法律和司法公正产生质疑,且送样的裁判是在掩盖矛盾,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纠纷产生的问题。统一规范明确房主责任,公平适用法律,避免同案不同判,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减少房主对法律的质疑,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1、房主无过错时适用劳务关系认定房主无责任
房主修建两层房屋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房主和包工头及民工都不知道国家有对个体建筑工匠进行培训和颁发证书的情形下,房主已经根据生活经验,找到具有丰富经验和值得信赖的包工头带领的施工队进行施工,说明房主已经根据现实状况尽到了审慎义务。并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房主并没有干预包工头的施工决策和民工的施工过程,房主也无法控制这些行为如何进展。根据农村建房现状和人们对这种行为的一般认知,房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倒逼包工头在施工过程中提供安全施工设备和采取更谨慎的管理制度,而不是在感觉自身无力承担时,故意设法把一部分赔偿责任转移给房主承担而减轻自身责任。同时,对民工自身选挥包工头和施工过程的安全注意义务更加谨慎。
2、房主有过错时应承担相应的第三人责任或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三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房主在建房施工过程中,提供了不通合建造房屋的场地,提供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或有干预施工决策和施工行为等情形,应当承担第三人责任或与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房主提供了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而导致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房主在包工头和提供劳务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和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是作为第三人存在的,房主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房主在施工过程中,对建设工程中的包工头和提供劳务者施工行为进行指示和干预,会改变包工头和房主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房主和包工头共同实施造成民工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民工有权请求房主和包工头的一方或双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完善相关制度使房主建房合法化
1、加强对农村个体工匠的培训和资格认定
《村镇工匠管理办法》被废止后,住建部发布了《意见》和《通知》建立和推进农村个体工匠的资格证书认证制度。在对村镇个体王匠进行培训时,应尊重农村建房市场的现状,加强提高民工的安全施工的意识,对包工头进行专项的业务培训,能有效提高农村建筑水平和质量。更多的持有资格的农村建筑工匠的出现,房主会自然选择身边们普遍地陷入违法的境地。
2、政府职能部口加强执法和指导建立巧村建房行业协会
充分发挥住建所的职能,严格要求房主建房前提供可行的设计图纸,或选用通用图纸,取得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建房中,要求房主和建筑工匠应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能擅自更改;建房后,加强对房屋的验收,确保房主自建的房屋符合质量要求和其他标准。对违法乱建的施工要及时制止和拆除。加强对农村建房的规划,通过法规和政策引导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到农村承建房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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