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法院通讯: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7月,二人协商后由原告承包修建被告的一处二层楼房,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协议只简单约定了工程的内容、付款方式。2015年11月,二人因工程完工情况、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无果,二人矛盾升级,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等40余万元。在第一次开庭前,被告要求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随即增加了诉讼请求,后被告又放弃鉴定请求,二人矛盾再次加深。因双方承包协议对主要事项约定不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并与原、被告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和测量,向知情人调查取证。为解决纠纷做了大量的工作。在第二次开庭前,针对二人存在的分歧,从双方的朋友关系、原、被告各自的诉讼风险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原、被告进行沟通协商,最终双方作出了让步,被告当庭给付原告160000元,二人握手言和。
通过这个案例,法官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做到条款详细、内容全面,权责清晰,以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损害各自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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