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法院通讯: 2017年7月4日祁连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其中一名被告人安尼瓦(音译)为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籍,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安尼瓦与本县一牧民在祁连县央隆乡境内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猎隼3只,2016年12月19日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安尼瓦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本县审理的第一起外国人犯罪案件,为了充分保障外国人在我国的合法权益,祁连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为被告人安尼瓦聘请了翻译,并依法将审理情况逐级上报上级法院和外事部门。2017年11月2日祁连县人民法院在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尼瓦猎捕的猎隼均被放生,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安尼瓦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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