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利民为鸿运驾校业务员,在秦都区开办驾驶证培训网点。2014年12月份,原告到被告陈利民开办的培训网点报名并参加驾驶员培训考试。被告陈利民2014年12月份收到原告时国保4500元报名费。考试第一关以后,又收了被告1000元练车费。被告陈利民于2014年6月6日为原告出具了“今收到时国保驾驶证补考费贰仟元正(2000元)”证明条一份。被告陈利民收到原告时国保培训费用共计7500元。2015年1月16日,原告通过了C1车型的科目一考试。现在时过两年,原告依然未能考取驾照。 另查明,被告陈利民未在秦都区交通局运管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裁判结果 秦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陈利民、被告鸿运驾校连带返还原告时国保培训费4500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在这起驾校退费纠纷中,原告诉称自己前前后后共交培训费合计7500元,最后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资格证,要求驾校退款。被告陈利民辩称原告系自身不好好练车,无法通过科目考试导致无法取得驾驶证,其中4500元已交到鸿运驾校,其它费用已经实际花完,故没有理由退费给原告。 经审查,被告陈利民虽出具了鸿运驾校的证明,证明其与鸿运驾校之间的委托关系,其自身有资格培训学员。但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证明被告陈利民并未在当地(秦都区)交通局运管所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采取异地培训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被告陈利民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原告与被告的教育培训合同无效。同时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如何认定该纠纷当事人的过错呢?被告陈利民提供了鸿运驾校出具的学员报名需知,证明没有特殊情况科目一考试后一律不再退费。那么,此报名须知的效力如何呢?很明显,该报名须知的效力远远不及于《合同法》中过错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情,被告陈利民违反法律规定设置驾校培训网点,被告鸿运驾校在明知被告陈利民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依然默许其招收培训学员,并让其所招收的学员以本驾校名义参加了C1车型科目一的考试。所以,被告鸿运驾校与被告陈利民对原告构成了共同侵权,二被告应对原告负连带的返还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报名参加驾校培训时没有对其报名单位的资质条件予以考察、了解,其本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酌情减轻二被告的返还责任。鉴于原告已通过了驾驶员培训的科目一考试并参加了补考,二被告已经为原告支付了一定的劳动成果,酌情应予以扣减。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返还培训费60%的判决结果既公平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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