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少观众都看过Legal high这部日剧,对于第一季中的“日照权”一集应该印象深刻。剧中的居民为了自己的后代可以沐浴在阳光中成长,宁愿倾家荡产与房地长开发商打官司。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随着城市现代化步伐的推进,城市中的建筑物越来越多,城市成为了“水泥森林”,而对于采光权纠纷则越来越常见。近日,新乐市法院技术室接受了一起采光权鉴定的委托。在这个案件中,一审法官判令房地产开发商侵权赔偿,但上诉法院认为缺少鉴定结论支持因此发回重审。那么在生活中如果自己的房屋被遮挡应该有如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采光权”属于《物权法》中相邻权的一种,《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当邻接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时,应当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起诉后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确认采光权受到侵害。但技术层面上鉴定内容并不是我们通俗意义上理解的房屋被遮挡的面积。而是在冬至日当天的房屋满窗日照时间,不足一小时的即为采光权受到侵害。但即使鉴定机构做出日照时间的结论,后续的赔偿问题也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1994年出台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中第十三条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则是到目前为止对于采光权赔偿标准的唯一规定。但2000元就将自己及后代的阳光做了交易,大部分当事人显然无法接受。在司法实践中,多是法官自由裁量确定一平米赔偿的钱数,在武汉、长沙、天津的司法判决中通常在100-200之间。但这些钱并不足以体现被遮挡的阳光的价值。我们政府应当尽快出台有关采光权的法律法规,以事前预防代替事后的诉讼,实现法律的预防功能,真正保护人们的阳光。供稿人:新乐法院马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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