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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的矛盾分析法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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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梦哲 发表时间:〖 2021/9/6 浏览人数:〖 358720

    《矛盾论》是毛泽东为了克服存在于党内的严重的教条主义思想于19378月所写,是毛选最精华的文章之一,也是贯穿整部毛选的思维方法。他提出,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最根本的法则。

要想实际运用矛盾方法论解决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白矛盾论讲的是什么。文章首先介绍了两种宇宙观,即形而上学的宇宙观和辩证唯物的宇宙观。形而上学的宇宙观亦称玄学,属于唯心论的宇宙观,他用孤立、静止和片面的观点去看世界,认为事物的变化只有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且是外力推动造成的。辩证唯物的宇宙观认为食物内部的矛盾性是事务发展的根本原因,一事务和他事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是事物发展第二位的原因。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内因通过外因而其作用。通过这一部分的阅读,我认为辩证法的宇宙观主要就是教导人们要善于分析和观察各种事物的矛盾运动,并且根据这种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因此,了解事务矛盾的法则对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在第二部分,则着重于对于矛盾本身的分析和论证。矛盾是具有普遍性的,矛盾存在于一切事务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个事务的发展过程中都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矛盾也是具有特殊型的,首先各种物质运动形式中的矛盾都具有特殊性,因此,就像列宁所说,马克思主义最本质的东西,马克思主义获得灵魂就在于具体的分析具体的情况,也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一点从我国选择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就可以看出。其次是研究事物发展各个阶段上矛盾的特殊性。正因为矛盾的特殊性,因此我们研究问题切记带有主观性、片面性和表面性,要客观的、全面的看待问题。特别是对于表面性,毛泽东在文本里写到,表面性是对矛盾的总体和矛盾各方的特点都不去看,否认深入事物里面精细的研究矛盾特点的必要,仅仅站在那里远远的望一望,粗枝大叶的看到一点矛盾的形象,就想动手去解决矛盾,这样的做法,没有不出乱子的。关于在工作中实际运用矛盾特殊性解决问题,我将在下一部分做详细的论述。通过对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梳理,我们发现矛盾个性共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务矛盾问题的精髓,不懂他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

因此,从矛盾同一对立的角度,我们要如何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呢?实际上,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矛盾激化到不可调和的情况绝不少见,甚至于占大多数,诸如阴阳、男女、爱恨、感性与理性、勇敢与谨慎、理想与现实、死板与灵活、内向与外向、温和与严厉、保守与激进、民主与专制、合作与竞争、情与法…..我们可以举出大量这种类型的对子,在这些对子当中,能够实现一方完全克服另一方吗?或者完全采取某一方好吗?完全感性的人存在吗?只考虑理想不考虑现实的人能实现理想吗?做事死守规矩的人能把事情办好吗?完全消灭双方或者将双方融合起来,自然更不可能。只有可以处理好这些问题的人,在可以在事业和生活中取得成功。那我们应当怎么做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立场对立,矛盾十分激化,甚至不可调和,那我们如何做到在个案中兼顾情与理,实现个人的公平正义,保证每一个当事人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呢?解决的方法就是认真分析案情,抓主要矛盾,使得矛盾双方协同运动,共同推进事物发展。

我们就以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大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典案例来分析。在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某房地产公司诉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案中,房地产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了商品房内部认购合同书,该认购合同约定了双方的名称、住所、房屋的基本情况、单价、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合同签订当日,李某某即向某房地产公司交纳全部购房款。其后,该房地产公司在案涉开发项目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案涉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将李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合同无效。在该案中,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向买房人出售商品房,根据法条,应属于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向购房者退回房款。该案件乍一看符合法律,应属解决的十分完美。但从我们社会情理的角度分析,该法条的初衷本事为了保护购房者这一弱势群体,防止其购买五证不全的房屋,以致钱房两空的局面。而在本案中,则是开发商利用法条,“自我举报”,这其中的玄妙,无非是由于房价增长过快,开发商试图将低价卖出的房屋收回后再次高价卖出的利欲熏心罢了。那么,在这个案子里,则存在了情与理的矛盾,双方不可调和。于理,开发商的主张于法有据;于情,因房价上涨就要将房屋收回的行为违背诚信。而面对这种困境,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抓住主要矛盾,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入手,认为李某某在签订认购合同当日即支付了全额购房款,某房地产公司作为销售方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但其不积极履行己方合同义务,在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某房地产公司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虽然违反了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但在李某某上诉过程中,案涉楼盘也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制度所欲避免的风险在本案中已经不存在。该公司为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违背合同约定,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合同无效,显然与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相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该案的裁判过程中,就运用了矛盾分析法,抓主要方面,不因开发商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机械认定房屋认购合同无效,而是结合合同目的、合同履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立法目的等因素,认定开发商提起本案诉讼是为获取超出合同利益的恶意违约行为,故而对开发商违背诚信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依法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房地产交易的稳定性,引导市场交易主体诚信经营、严守契约,是一份有温度、有力量的公正判决。

 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事人在案件中立场不同、各有主张。而如何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做到定纷止争,则是每一名政法干警的终身学习目标。所以,我们意定要学会、读懂矛盾方法论,将辩证统一的方法的运用在案件审判中来,才能更好的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新乐法院审管办   马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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