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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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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梦哲 发表时间:〖 2021/8/2 浏览人数:〖 362552

 

                                                                     

内容提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文化意识形态,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本质所决定的。在个案裁判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个案价值权衡提供了依据和方法。2021年最高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出台,进一步确认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工作既是发挥法院在司法治理和社会治理方面重要作用的新举措,同时也是通过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来进行审判方式和理念革新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个案审判 价值判断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在规则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裁判者应如何面对和处理,成为了司法实践界的焦点问题,由此产生的“轰动性”案件譬如“彭宇案”、“冷冻胚胎案”也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其中的关键,就在于操持道德话语的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角色期望,与运用法律话语的司法系统在自身角色扮演之间的巨大落差。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依据法条规则作出裁判是裁判正当性的最重要保障,作为法官根据规则判案也是最安全的选择,偏离法律体系的价值判断则容易提升裁判风险,将个案裁判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有时使司法这一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承载立法乃至行政过程中所积累的矛盾,不利于法院社会形象的树立。

因此,学者主张将道德话语融入司法的价值判断,以道德论证弥补法律之确定性的裂缝,并落实判决书说理制度增加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他们主张以规则适用实现法律规则中的价值判断或道德要求(寓实质于形式之中的司法推理理论),以原则裁判宣谕法律体系中的价值指示或道德内涵(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理论),以客观和平衡的司法方法遵循社会主流道德观念(司法的社会科学理论),以确认和规制良心司法体现司法官道德准则(美德裁判理论)[1]。具体到中国实践,2006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命题与战略任务。2016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进而表明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的目的,这也对裁判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要想在个案中追求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同意,一方面,要求裁判者必须依法裁判、坚持法治;另一方面,也要求裁判者必须要弘扬各种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个案的具体司法裁判之中,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真正被广大人民群众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实践领域的适用

(一)政策层面

为落实中央相关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等规范性文件,坚持将公正司法审判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20212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引发道德评价、特殊群体保护、公序良俗、新情况新问题”的司法案件,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最高法不仅从规范性文件指导的角度,还从典型案例参考适用的角度,先后于2016513日、2016823日、2020528日发布三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共计30篇;各省地方法院为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制度,共计发布226篇。通过北大法宝进行检索,截止到202161日,定位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在搜索框中输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计检索到三千余篇裁判文书,文书说理部分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集中在民事案件,而在民事领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运用主要几种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例中,占比将近一半。

(二)以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某房地产公司诉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案为例[2]

房地产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了商品房内部认购合同书,该认购合同约定了双方的名称、住所、房屋的基本情况、单价、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合同签订当日,李某某即向某房地产公司交纳全部购房款。其后,该房地产公司在案涉开发项目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案涉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将李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合同无效。在该案中,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向买房人出售商品房,根据法条,应属于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向购房者退回房款。该案件乍一看符合法律,应属解决的十分完美。但从我们社会情理的角度分析,该法条的初衷本事为了保护购房者这一弱势群体,防止其购买五证不全的房屋,以致钱房两空的局面。而在本案中,则是开发商利用法条,“自我举报”,这其中的玄妙,无非是由于房价增长过快,开发商试图将低价卖出的房屋收回后再次高价卖出的利欲熏心罢了。那么,在这个案子里,则存在了情与理的矛盾,双方不可调和。于理,开发商的主张于法有据;于情,因房价上涨就要将房屋收回的行为违背诚信。而面对这种困境,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入手,认为李某某在签订认购合同当日即支付了全额购房款,某房地产公司作为销售方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但其不积极履行己方合同义务,在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某房地产公司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虽然违反了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但在李某某上诉过程中,案涉楼盘也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制度所欲避免的风险在本案中已经不存在。该公司为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违背合同约定,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合同无效,显然与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相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该案的裁判过程中,就运用了矛盾分析法,抓主要方面,不因开发商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机械认定房屋认购合同无效,而是结合合同目的、合同履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立法目的等因素,认定开发商提起本案诉讼是为获取超出合同利益的恶意违约行为,故而对开发商违背诚信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依法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房地产交易的稳定性,引导市场交易主体诚信经营、严守契约,是一份有温度、有力量的公正判决。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从前文的论述中,我们发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司法理念运用到判决中已经形成趋势。但要想在实践中大范围应用,还存在有以下问题。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适用上较为复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12个价值观组成,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国家层面的价值观,充分表达了国家发展的整体政治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为社会层面的价值观为我们展示了社会生活图式,勾画出我国公共生活开展的价值基础和基本方式;“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作为公民层面的价值观反映了公民道德培养的根本要求。虽然有一定的全面性和体系性,但内容还是较为繁复,对于那些适合用来指导司法适用或者在指导性案例与个案裁判中出现情形较多的核心价值观之具体内容没有办法予以明确,核心价值观各内容要素之间也缺乏逻辑关联性。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

在上文中提到的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中,二审法院运用《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的最终裁判,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该规则的适用是否能被认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用?在个案裁判中,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对判决的指引作用体现为一定的主动性,而不是事后从已经形成的判决中寻找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以及提炼概括出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不能对案件朝着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予以无限抽象进而认为一切案件均应体现或者体现了核心价值观。对核心价值观内容的体现需要一个衡量标准,亦即何种意义上的体现才算是对核心价值观内容的切实体现?如果一个判决被认为是公正的,其是否就体现了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指导呢?退一步说,即使没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仅仅作为司法的基本要求,判决也应当是公正的。因此,这种事后对于司法判决的公正评价,就不是对于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三)法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运用有较大的随意性

对于需要进行价值判断的疑难个案来说,法官个人的价值偏好对于案件结果有着较大的影响。从司法裁判的角度来看,如果社会生活事实和社会价值观念在法律颁布之后没有任何变化,法官在处理个案时只需要通过演绎推理即可得出确定的裁判结果。但恰恰相反,个案中的价值冲突更为复杂,价值权衡不可避免。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法律概念的不特定性或抽象性;二是社会变迁引发的事实改变或价值观改变;三是法定的事实构成的表述不准确、有歧义或错误。[3]面对这类复杂的案件,不同法官在运用社会主核心价值观进行裁判时极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路径分析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与法条充分结合

法治原则要求法官必须遵守现行法,在司法裁判中追求法的确定性、安定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同样应当严守法治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是一种价值理念和意识形态,其适用具有不稳定性,对于适用情形也相对模糊,法官不能直接引用其作为裁判依据。因此,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首先严格遵照现行法,不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替现行法。而是需与明确规范的法律结合使用。对比202111日生效的《民法典》,其倡导的公序良俗、公平正义、违背公序良俗都可以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找到相对应的价值。因此《民法典》的制定本身便严格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也充分考虑了法律适用所要求的规范性、明确性和权威性。

(二)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承担补充作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别于法律依据,其是一种理念性的东西。核心价值观是法官嵌入的价值理念。在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运行过程中,要警惕法律万能,避免把核心价值观的全部内容都法律化,因为这样可能会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或初心。同时引入核心价值观只能在裁判说理部分,而不能够在裁判依据部分,防止裁判依据道德化。《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也突出强调“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这也就说明,在司法裁判活动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的是补充说明的作用,但不能替代或者优先于法律进行司法审判。在司法裁判活动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参考应秉持“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依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审判原则。

(三)限缩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的案件的范围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了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释法说理的情形,“(一)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二)涉及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英烈保护、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助人为乐等,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案件;(三)涉及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群体保护,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四)涉及公序良俗、风俗习惯、权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五)涉及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法律规定、司法政策等进行深入阐释,引领社会风尚、树立价值导向的案件;(六)其他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因此,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裁判也要遵循一定的规定,予以适度把握,应审慎选择采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释法说理的案件。

结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当前我国全社会的价值共识,在司法裁判中,法官应当自觉接受权威价值观的指引进行个案判断,从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文通过论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工作的必要性入手,通过对于最高院公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典案例的分析,指出现行环境下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裁判的缺点与不足。认为要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目标,首先应当受到现行法的限制,尽可能与现行法相结合,其次核心价值观不应作为法律渊源而是补充说明的身份运用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并且应当尽可能的限缩其适用的案件范围。

                        新乐法院审管办  马梦哲  18830179661



[1] 陈琳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应用与制度保障,载《中国社会科学报》。

[2] 2018)陕01民终8145

[3] 祖鹏、李冬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机制研究,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2期,第142页。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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