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化,民众法治意识的提升,合同在社会经济生活交往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合同中的违约金、定金、订金、押金这“四金”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含义及法律效力,只有厘清这“四金”的在法律上的效力,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守约方支付的金钱。当事人可以直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定金是法律用语,具有法律效力,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定金主要分以下几个种类: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在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说明定金的种类,那么对合同中约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虽与定金仅一字之差,但其并不是法律用语。订金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其可视为“预付款”,订金在法律上并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给付订金是一种履行债务的行为,并不适用“定金罚则”。
押金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遇到,但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并无明确规定,押金实质上也是一种为了担保债务能够履行的担保方式。
在社会经济生活交往中,因“四金”具有的法律效力各不相同,故我们要根据自身需要,合理选择适合自身交易活动的“一金”形式。(新乐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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