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1诉被告李某某2相邻滴水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 相邻 滴水 侵占 执行 裁判要点 随着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在农村中新建房屋的农民也越来越多。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形之一。物权法中规定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与民法通则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一致的,即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实践中,相邻现场千变万化,该案中突出解决的是如何处理原告提出对其侵占部分要求拆除,但该侵占显著细微且双方当事人未达成权宜之解决办法下,为维护公平、正义,从而作出有利于执行的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相邻而居,原告居北,被告居南。由于被告户准备新建房屋,2016年5月12日,原告就与被告之妻董某某电话协商两户之间相邻滴水冲的距离问题。2016年6月24日原告申请菜园村调委会成员李某林、彭某忠到两户家现场调解,要求确定两户间滴水冲的距离。由于被告户新建房屋才砌好石脚,故当时调解委员会人员李某林等在原告西房南山墙处标注了两户三段滴水冲每段之间的距离。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为:“1、李某某1以李某某2建房西段留足滴水0.95米;”(注:该段为原告主张的争议点1),还有“2、中段南至北留足1米滴水”(注:该段为原告主张的争议点2)。“3、中段东至西0.96米。西角。”(注:该段原告认为无争议)。“4、北段原有0.9米;5、现双方留出滴水地段各一半。今后双方建房保持原现状不变。6、李某某2户放大角超占部分李某某1户有权拆除”等。2017年5月,被告新建房屋已完工。原告对三段滴水冲位置丈量后,认为被告建房已违反了协议第1条(中段墙体东至西应留足0.95米,现在只留0.93米)和协议第2条(中段墙体南至北留足1米滴水,现在只留了0.93米)。故原告李某某1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拆除新建的房屋墙体超占部分2公分和7公分。 2017年7月19日本院经现场勘验,内容为:1、两户西房间有一条滴水冲,该滴水冲由西向东拐朝北,再拐向东;2、两户滴水冲西段最西端墙体间的距离为93公分(注:争议点1),东端为110公分; 3、两户滴水冲南至北中段的滴水冲南端墙体间的距离为93公分,北端为102公分(注:争议点2)。事实结果证明,被告已建房屋靠原告滴水位置的墙体确与原告对面墙体的距离留不足2公分(争议点1)和7公分(争议点2) 裁判结果 现原、被告滴水冲从西至东再拐向南至北属原、被告争议的地段:西段以原、被告约定的0.95米的一半、中段南至北以原、被告约定1米的一半为双方滴水分界线,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对其出檐超占双方滴水分界线的部分予以拆除。 本判决一审已生效。 评析 相邻关系中的滴水,是相邻各方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不动产所有权人与相邻各方的滴水关系。在该案中,原告作为不动产所有权人,与被告约定了双方房屋滴水的问题,并形成协议,该协议被告也已认可,故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应当遵守。对于原、被告之间约定的相邻滴水问题,是为达到今后相邻各方在利用各自土地上对其滴水管理不给对方造成妨碍为目的。现被告已建房,其未留足原、被告双方墙体滴水冲间的距离会给原告户带来妨碍。但原告提出要求拆除被告多占墙体的主张,因有悖于双方当事人当时达成滴水协议的目的,且其要求拆除被告已建房屋多占墙体部分也无实际执行的可能,故可对被告多占墙体部分的出檐位置予以部分拆除,以原、被告约定的0.95米的一半、中段南至北以原、被告约定1米的一半为双方滴水分界线,由被告对其出檐超占双方滴水分界线的部分予以撤除。(鹤庆县人民法院王双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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