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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刹车失灵撞伤人 多方赔偿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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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鑫 李晓丽 发表时间:〖 2017/12/21 浏览人数:〖 464487

男子在汽车修理部更换刹车盘,更换后驾驶发现刹车失灵,为了躲避修理工,慌乱之中却撞伤了修理部的房东,导致其住院23天。12月18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被告张大明、被告徐阳天分别向原告徐洁美赔偿12800元、3522.36元、4885.5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徐阳天租赁原告房屋开办汽车修理部,2017年8月12日,被告张大明到该修理部更换刹车盘,修理工更换了刹车盘,由于车在坡道上,张大明上车后将车辆向前驾驶以便让修理工移取支撑轮胎的支撑物,张大明的车辆前面仍有车辆停放,张大明踩刹车时发现刹车失灵,车从坡道上往下滑,为躲避修理工,张大明左打方向,车滑下后将正在院中接水的原告撞伤。原告被送往三原县医院门诊检查后随即被转往咸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3天,花医疗费37257.86元,期间徐阳天支付了15000元,张大明支付了5000元,剩余费用各方协商无果。另查张大明的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徐阳天汽车修理部的经营范围无修理刹车一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或死亡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徐阳天的汽车修理部经营范围无修理刹车一项,却接受张大明的委托为其更换刹车盘,且更换刹车盘后未经专业人员检验、试车,即将维修车辆交与张大明,其本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以70%为宜。被告张大明的车辆系手动挡车辆,其在车辆下滑时未及时采用手刹,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以30%为宜,原告徐洁美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对于保险公司在本案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一节,无论是《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都规定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故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三原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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