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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执行程序中的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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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四维 发表时间:〖 2017/12/19 浏览人数:〖 29928

    2017年7月31日举行的最高法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态势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李亮介绍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1458.6万件,结案率60.9%,与2016年上半年同比,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增加11.4%,结案数上升9.88%,未结案件数上升13.54%,执行案件全国法院旧存113.03万件,新收执行案件345.28万件,结案229.45万件,未结案件228.86万件,分别较去年同期上升了15.93%、31%、17.89%、36.86%。李亮表示全国法院新增案件在不断上升,各级法院面临较大压力。

    众所周知,目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案件立案后,要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再发送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未申报财产的或不遵守限制高消费令的,法院可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送达被执行人,执行工作中所有实施的执行裁定书,也需要送达被执行人,最终结案时,又需要送达结案通知书。整体看来,过程非常繁琐,占用了巨大的司法资源,也消耗了巨大的社会资源、自然资源。

    从目的上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作出的这些要求,本质上可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但从实际操作上来看,却降低了执行工作的效率,不能取得应有的社会效益,也淡化了公民对司法为民的期望。

    我们应当认识到,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仅已经违背了诚信的道德,也没有尊重法律,正因为如此,所以才需要强制执行,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现实中,向法院起诉的经济成本大多情况下公民基本都能负担,最大的成本恰恰是时间成本,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再加上可能的公告等法定延长期限,以及上诉等,当事人要应对的实际上是严峻的挑战,而当胜诉后,对方仍不履行义务,却又要等待漫长的执行工作,就不难理解当事人对法治的信仰产生了动摇。

    总体上评价,司法应当“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因为司法公正是法律的本质追求,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然而,效率却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没有效率的公正是没有意义的,正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低效率的司法工作无法及时有效实现正义的结果。所以我们也应当实事求是的看到,司法从内在需求上讲,在执行程序中,应当适当偏向效率的提升。

    正所谓强制执行,那人民法院就并不需要发送执行通知书,可直接采取执行措施,只有采取实质性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才需要通知被执行人。例如,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则不需要通知,常理上来推论,被执行人知晓了法院已将其银行账户冻结,那他继续使用该账户的概率无限接近于零;而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则需要通知被执行人,因为法院行使强制执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处置。同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身就是一种惩戒措施,亦无需通知被执行人。实际执行中,因为是民事案件,亦有相当数量的法人或自然人的下落无从查找,对于这种情形,当前相关法律规定却仍作了送达的要求,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对司法资源、社会资源、自然资源的浪费。通俗的讲,对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迫使其主动来找法院,而不是陷入到处寻找被执行人的怪圈。

    当然,会有人质疑如此执行方式的变更,如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看到,在法院的办案系统中,只有已经立案的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才能够对其采取执行措施,而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当然,法院也可以相应修改执行标的给付的期限条件,例如,划拨到法院账户的执行款,应在款项到账的15个自然日后、45个自然日内发放,以平衡被执行人的权益。我们都知道,强制执行的依据本身就是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而这是民事诉讼程序中必须送达当事人的,因此,删除目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关于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内容,并不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实质的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还十分艰巨繁重,要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差距,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预期目标任务。我们要看到,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社会的道德水平有所下滑,诚信危机不断扩大,同时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全国各级法院收案数持续大幅增长,在这一特殊的历史时刻,将司法局部的向效率有所侧重,不仅不违背“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而且有助重构社会诚信体系,提升法律权威,及司法公信力,对能够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具有积极的意义。(王四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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