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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应如何理性看待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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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依雯 发表时间:〖 2017/12/13 浏览人数:〖 50980

    张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内,张某与王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家人、社区多方调解仍不能和好,故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张某同意离婚,但坚决要求婚生子归其抚养,理由是小孩自出生后一直随张某及其父母生活,王某未尽到做母亲的责任,故不应由其抚养。王某亦同意小孩归张某抚养,但要求定期探视小孩并接回家同住。张某对此不同意,认为王某没有照顾小孩的经验,因此只同意由张某父母将小孩带到固定场所给王某探视,不得带离张某及其家人视线范围。而王某对于张某该意见不能接受,并主张如果探望权得不到保证,则要求抚养权归自己所有。双方就探望权僵持不下,各执己见。最终,该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调解结案。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同时对探望权加以约定:王某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的情况下可在法定节假日接出去探视一日,寒暑假可接小孩同住不少于15日时间,交接地点定在张某住所地社区居委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不能正确面对探望权,潜意识里将子女当做自己私有物。在很多探望权纠纷、变更抚养权的案件中可以看到,一些当事人因为与原配偶之间矛盾较深,离婚后为不再与对方有瓜葛,或者为了看到对方因无法探视而痛苦,以此宣泄内心怨恨,故意隐瞒子女住所地、学校等信息,设置种种障碍阻止对方探视子女;有一些当事人虽准予探视,但如上述案例中张某一样,只准予对方在子女身边逗留,不准子女与另一方有过多接触。有些甚至要求另一方同意子女改姓才准予探视,还有一些则是在子女面前将对方塑造成对家庭、子女不负责任的负面形象,使得子女对对方产生敌对反感情绪。其实这些行为实不可取。众所周知,一个温馨和睦的原生家庭更有利于孩子身心的健康发展,但夫妻因性格等原因导致离婚也实属常情。离婚本就对孩子的情感是种伤害。父母的分开使他们无法像普通家庭的孩子一样享受着时时与亲生父母在一起的天伦之乐。因此,设置探视权的意义就在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定期与子女相聚,弥补因离婚而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保证孩子的成长道路上父爱母爱不缺位,尽量使他们在一个温暖的环境中成长起来。因此夫妻离婚后,在没有法定的需中止探望权的情形下,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尊重另一方的探望权, 多一份爱多一份温暖,切莫因为个人恩怨而强行阻断孩子享受亲情的权利。(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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