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忠勇 王云花)10月9日,从河北省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遇事不冷静,动手打伤他人,不仅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且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与陈某在井陉县一个家庭农场工地宿舍因琐事发生纠纷,王某用拳将陈某左眼部及鼻骨等部位打伤。经鉴定,陈某损伤属轻伤一级。2016年12月30日,王某主动向井陉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王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并取得陈某谅解,陈某请求法院对王某轻判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系自首,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请求法院对其判处缓刑,考虑该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近日,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王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人们在日常交往中,发生矛盾纠纷时一定要沉着冷静,注意克制自己的情绪,双方坐下来协商解决,如果自行解决不了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莫一时冲动便动手打人。一旦将人致伤,将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既要赔钱又得获刑,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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