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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原告“马大哈” 写错被告名称被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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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忠勇 王云花 发表时间:〖 2017/10/11 浏览人数:〖 64764

本网讯(李忠勇 王云花)9月下旬以来,河北省井陉县法院民二庭在审理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中,连续发现4名原告因起诉前马虎写错被告的名称,不符合法定条件,被依法驳回起诉,不仅使原告耽误了维权的时间,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也浪费了司法资源,给法院增加了人力物力负担。

201369日至2015719日,原告李某向被告河北某化工化肥有限公司供应煤炭,被告不履行合同规定,尚欠20余万元未支付,原告向法院提起起诉。可是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原告在起诉书中将被告的名称“河北某化工化肥有限公司”写成“河北省”,多了一个“省字”,与合同书签属的名称不符,一字之差造成不符合法定条件,被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陈某和原告井陉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起诉的是同一被告江苏九鼎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其滨河华府一期工程施工款779万元;郝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其2014年至2015年底所欠供砖款115万余元。可是,两原告在起诉前未对被告的名称进行核实,912日,当法官千里迢迢赶到江苏省给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却找不到这家公司,后经去徐州工商局查阅档案,才发现该公司早已更名,给法院无端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法院认为,两原告的起诉均不符法定条件,分别依法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书。

还有一起是原告井陉县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代表人高某与被告江西际洲某集团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在起诉书中将被告名称中的“际洲”写成“际州”,“洲”字少了三点水,写成别字,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055元。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相关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原告在起诉前一定要认真核实清楚被告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准确无误后再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如果写错被告名称,被驳回起诉,既耽误原告维权的时间,损害自身的利益,又会给法院在审查、送达等环节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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