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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国家司法救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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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忠勇 王云花 发表时间:〖 2015/12/12 浏览人数:〖 5069852

    为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6部委向社会公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为各地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导。(12月8日《人民公安报》)
    多年来,我们在司法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们心里对此境况极为同情却又无能为力。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就从很大程度上破解了这个难题。据报道,2014年、2015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地方各级财政分别安排救助资金17.7亿元、22.4亿元用于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其中仅2014年就救助了80042名当事人。这一初步效果,彰显了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
    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意义深远。司法救助具有国家福利性质,但不是任何当事人都能享受的,也不是赔偿被害人、受害人的一切损失,它具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且只能解燃眉之急,解决其紧迫的生活困难、医疗需求。在《意见》中,对于国家司法救助应遵循的原则、什么样的人能得到国家司法救助、司法救助的标准和司法救助需要经过的程序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各级政府及财政、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政法机关作为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诉讼费减免、社会救助等的衔接机制。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困难群众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目前,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使其切实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充分发挥救助效能。(河北省井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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