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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拐妇女儿童“买方”追责有助于除根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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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忠勇 王云花 发表时间:〖 2015/9/3 浏览人数:〖 5069652

    据媒体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刑(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而【刑(九)】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修改,意味着对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责,对于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的发生将起到重要作用。
    拐卖妇女儿童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为广大公众深恶痛绝。一些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猖獗,给许多家庭造成骨肉分离的人间悲剧,政法机关虽然对此种现象不间断地进行严厉打击,但是一直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对买方过于宽容,追究责任不够。有需求就是供应,不对买方进行严厉打击,就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拐卖妇女儿童的土壤和条件。
    【刑(九)】取消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可免除处罚”规定,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不仅给买方设立了“警戒线”,浇灭了需求的欲望,是一个巨大震慑,而且对拐卖方斧底抽薪,也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没有了买方市场需求,拐卖方无钱可赚,无利可图,自然也就失去了拐卖妇女儿童的动力。因此,只有对拐卖妇女儿童的买卖双方同时进行严厉打击追责,才能使拐卖妇女儿童的现象除根断源,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合法权益。(河北省井陉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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