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薛宝玉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
据查:被告人薛宝玉因向被害人张健借款2万元到期不还,张健四处找寻薛宝玉要账。2016年3月张健在三原县独 薛宝玉的老家找到薛宝玉,要求徐健康还款。被告人薛宝玉态度蛮横,先是骂了张健一句,后二人互骂,薛宝玉用拳头打在张健面部,二人发生厮打,后被在场的群众拉开,张健离开现场后报警。经鉴定:张健颧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眼损伤为轻微伤。
另查明,2016年5月12日三原县公安局将薛宝玉上网追逃,同年5月21日将其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薛宝玉已偿还张健借款及利息共计35000(本金2万元)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张健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宝玉欠款不还,在被害人索要时殴打被害人,致其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薛宝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好,且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薛宝玉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适宜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薛宝玉可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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