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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作法消灾之名上演“调包计” 团伙协作盗窃钱财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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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微娜 唐香 发表时间:〖 2016/2/29 浏览人数:〖 8622

    利用老人和妇女的迷信心理,以帮助其做“法事”送走灾难为由,将被害人的现金和存折调包盗走。2月26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四被告人张磊、张林、王力、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为被害人作法事消灾,从而盗取被害人钱财的手法,盗窃被害人财物的盗窃案件。四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三年六个月、三年、三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20000、20000、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四被告人驾驶车到三原县鲁桥镇以寻医问路为由,将骑摩托车给儿子送油的受害人张凡拦下,由张磊望风,张林、王力、李明编造张凡家有祸事,需作法事消灾,骗张凡回家取来现金人民币46000元。后以作法事为诱饵趁机将张凡的现金调包,后几人逃离现场,赃款被分赃挥霍。另查明,在2014年4月间被告人张磊伙同李健(已判刑)王强(已判刑)、李丽(已判刑)先后三次在户县各乡镇分工协作以编造被害人家中有祸事需要拜神消灾为诱饵,趁机将现金调包,共计调包现金39977元,后几人逃离现场,赃款四人分赃挥霍。案发后四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张凡损失493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磊、张林、王力、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为被害人作法事消灾,从而盗取被害人钱财的手法,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三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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