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防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卢某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一90后青年懵懂不知法,将自己花季一般的青春年华变成高墙内漫长的冰冷岁月,其代价之惨重令人扼腕叹息。 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卢某某与“老板”(另案处理)携带一手提袋的假币来到防城港市防城区。9月18日上午9 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接到“老板”的电话后,携带假币从防城区某某商务宾馆出发前往防城区某某大酒店,后在某某大酒店门口被伏击守候的公安民警人赃倶获。经清点,被告人卢某某携带的假币共计10771 张,面额共计1077100元(均为2005版100元面额纸币,冠字号码均是W85E691283)。经鉴定,本案缴获的人民币10771张均系伪造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的金融货币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遂做如上判决。(防城港市防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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